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5月28日國署建管字第1151088838號
主旨: 有關使用CLT縱橫多層次實木結構積成材樓板作為複合式結構中的主要樓板構造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4年11月14日(114)北建亘文字第(1141114)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71條第1項規定: 「以木材構造之建築物或以木材為主要構材與其他構材合併構築之建築物,依本章規定。」同章第171條之1規定:「 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14公尺,並不得超過4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又依建築法第8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先予敘明。
三、考量美國等其他國家對木構造建築物仍有樓層、用途等限制,或木質結構需以不燃材料包覆等要求,尚非僅達該構造部位之防火時效即可使用,本部刻研修「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 」訂定相關規定,以為周妥。依現行規定,以木材為主要構材構築樓地板等任一建築物主要構造者,仍應受上開第171條之1有關簷高及樓層數之限制,即CLT縱橫多層次實木結構積成材樓板縱使已取得本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具有該建築物部位應具之防火時效,仍不得使用於高層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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