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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函】有關本中心『辦理內政部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產品之構成材料有氧化鎂板組成者評定原則』,既經建築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取得一致性決議 |
發佈於 2023-01-03 |
內政部111年12月2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21786號
主旨: 有關貴中心檢送「本中心『辦理內政部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產品之構成材料有氧化鎂板組成者評定原則』」,既經貴中心與其他建築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取得一致性決議,本部於以備查(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中心111年12月12日中建安字第1112061042號函辦理。
附件:
本中心「辦理內政部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產品之構成材料有氧化鎂板組成者評定原則」
一、依據
本中心111年12月7日中建安字第1112061026號函「111年10月27日(星期四)召開「內政部指定三家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機構評定作業一致性會議(111年第4次)」」討論事項、案由一結論辦理。
二、有關本中心辦理內政部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產品之構成材料有氧化鎂板組成者評定原則、檢核原則如下:
- 考量氧化鎂板處於有水氣環境中將與水氣結合產生鹽酸等產生濡化現象而有變形等,將改變原材料組成至減損耐燃性能,有必要申請上揭產品評定者,如其構成板材有含氧化鎂或氯之成份者,建議至少提出符合CNS 14164:2017年版之總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如屬板材之複層使用者,並應提出符合CNS 14164:2017年版之抗彎試驗及容積密度試驗報告。
2.屬非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之耐燃板材,其構成板材有含氧化鎂或氯之成份者,於申請耐燃材料性能評定時,應併同檢具符合CNS 14164:2017年版之總氯離子含量試驗、抗彎試驗、容積密度試驗報告。
3.屬防火(捲)門、遮煙門扇或防火窗者,其芯材或層間材具有氧化鎂板者應併同檢具符合CNS 14164:2017年版之總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
4.另考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於111年10月5日公告廢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廢止應施檢驗『岩綿襯板』、『珍珠岩板』、『氧化鎂板』等三 項商品品目明細表」,倘已評定通過及認可者,仍得持續使用。然於使用期限屆滿延續申請時,申請人應檢具上揭報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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