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材料申請同時具有防火及遮煙性能時,請勾選以第四分組遮煙類別為主,對於防火性能部份會並行審查評定。> |
2、 |
依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第六條之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如下:
2-1. |
投保性能規格評定書所載之產品責任險。 |
2-2. |
投保之產品名稱,需與性能規格評定書所載之產品名稱相同。 |
2-3. |
投保期間為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有效期限內(請每年到期前續保),於評定作業完成前及每年續保後,上傳投保證明文件。 |
|
3、 |
應於每年評定案件之有效期限前一個月,將該年份使用情形,依建築物使用狀況統計表填報建築物之使用者、名稱、地址、電話、數量、施工日期及維修狀況,並每年檢附審核認可通知書影本乙份及函文回報本中心備查。
|
4、 |
評定案件之有效期限到期3個月前,再進行申請展延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有效期限,追蹤及展延申請時,上述之 (2)及(3) 須完成每年之核備,才可進行後續申請。
|